Post By:2024/12/15 9:05:06
[color=#000000]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领域违法行为,现选出9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color][b][color=#000000]一、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沧区某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8月,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李沧区某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处理。[/color]
[color=#000000]2024年8月,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现场发现的驴肉制品进行抽检。当月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驴肉制品经检验,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案值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处理。[/color]
[b][color=#000000]二、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酒水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9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青岛某酒水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olor]
[color=#000000]2024年9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联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在其仓库中查获标称“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750ml×6瓶)94箱,标称“黄金冰谷”威代尔冰葡萄酒(375ml×6盒)26箱,上述产品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核实,违法经营额为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olor]
[b][color=#000000]三、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即墨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电缆及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1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某五金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电缆、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color]
[color=#000000]2023年9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电缆,及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
[b][color=#000000]四、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潘某无证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4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潘某无证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color]
[color=#000000]2024年3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电子卷宗一份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购买宣称有减肥效果的粉色花瓣形压片糖果,用于对外销售,涉案产品经抽样检验,西布曲明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5》、呋塞米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2010〕114号文附件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
[b][color=#000000]五、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超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工业锅炉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1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超市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工业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color]
[color=#000000]2024年1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在用的两台锅炉运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承认了因其公司管理出现工作失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且,当事人承认了其对于两台锅炉自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到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前,并未采取停止使用措施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
[b][color=#000000]六、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color]
[color=#000000]2024年7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其经营场所,发现店内会员目录表显示的某品牌面部护理疗程等产品其划线价在实际销售活动中未存在过,也未成交过,且未进行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
[b][color=#000000]七、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俞某无照经营及在收购贵金属经营活动中未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9月,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俞某无照经营及在收购贵金属经营活动中未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天平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color]
[color=#000000]2024年7月,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网络舆情,反映在李村步行街某黄金回收摊位使用的秤具不准的情况。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使用可通过遥控改变计量器具显示重量数据的电子天平从事黄金收购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操作了涉案遥控电子天平,通过遥控装置能够改变电子天平的重量数据显示。2024年7月,将当事人使用的遥控电子天平送检至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申请电子天平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
[b][color=#000000]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 2024年7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color]
[color=#000000]2024年6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和发布的短视频中,多处使用“特斯拉”文字标识,开展特斯拉汽车维修和保养。经查,第13690432号“特斯拉”注册商标,由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 MOTORS,INC.)注册拥有,2017年11月17日,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特斯拉有限公司(TESLA,INC.),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建筑;车辆服务站(加油和维护);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室内装潢;电动车辆的充电服务;橡胶轮胎修补;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防锈;消毒(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未获得第13690432号“特斯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13690432号“特斯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特斯拉有限公司(TESLA,INC.)具有特定的关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
[b][color=#000000]九、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岛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收取停车费案[/b][/color][b][color=#000000]
[/b][/color][color=#000000]2024年11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价格承诺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color][color=#000000]2024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市某停车场进行执法检查,该停车场由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并收取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方式。当事人在车辆出入口处张贴有停车收费公示牌,承诺对所有车辆均免费停放15分钟,停放超过免费时长的,扣除免费时长后计费。经执法人员核查电子收费数据,当事人确实对停放时长在15分钟内的车辆实行了免费停放,但对超过免费时长的车辆在计费时并未扣除免费时长。当事人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color]